天天热资讯!寿县:为了入学假结婚,引发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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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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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神圣的,婚姻登记更是严谨的,每个人对待婚姻都应当认真谨慎。近日,寿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就处理了一起夫妻双方离婚后虚假补办结婚登记,导致不良后果的婚姻登记案。
原告姜某与第三人代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08年经淮南市某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婚姻关系由此依法解除。此后为了孩子入学,双方向寿县民政局谎称结婚证丢失,到寿县民政局申请补发结婚证;寿县民政局于2009年向姜某与代某补发了结婚证。2022年姜某因与他人再婚,到寿县民政局处办理结婚登记时,因婚姻登记信息显示姜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导致结婚登记无法办理。姜某无奈将寿县民政局告上法庭。
寿县民政局辩称,2009年原告姜某与代某称其结婚证丢失,申请补发,经查阅婚姻档案信息资料,确认二人此前存在婚姻关系,遂为其补发了结婚证。上述行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另,作出上述登记、颁证行为时,并不知晓姜某与代某此前已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及相关法院亦未将该情况向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备案。
本案中,原告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二人已经法院调解离婚的事实,以结婚证遗失为由申请补领结婚证。被告在审查了该二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资料,确认二人此前存在婚姻关系,其作出补发结婚证的行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但鉴于案涉婚姻登记、补发结婚证行为作出之时其已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已不存在婚姻关系。故此,该婚姻登记、补发结婚证行为所确认的人身关系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应属不当。导致该婚姻登记、颁证结果错误的原因,一方面是民政部门与法院之间尚未建立离婚信息共享机制,但更主要的是本案原告姜某及第三人代某向登记机关隐瞒事实所致,对此原告姜某及第三人代某应负主要的过错责任。
补发结婚证的法律效力直接体现为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确认。寿县民政局作出的补发结婚证的行为,将已不存在婚姻关系的代某与姜某登记确认为“夫妻”身份关系,与该二人已经离婚的事实相矛盾。如果该登记、颁证结果不撤销,将对代某、姜某二人及其他人的人身权利及社会生活产生不利的影响。故此,对该登记、颁证结果应依法予以撤销。